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習近平總書記所作的《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對此進行了闡釋:
  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必須把宣傳和樹立憲法權威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事項抓緊抓好,切實在憲法實施和監督上下功夫。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實施憲法要求提高到一個新水平。這次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全會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這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採取的一種制度。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關於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程序,各國做法不盡相同,一般都在有關人員開始履行職務之前或就職時舉行宣誓。全會決定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這樣做,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於和維護憲法,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
  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韓旭: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社會主義法律規範體系中居於統率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然而,自我國1982年《憲法》頒佈至今已經32年過去了,憲法的權威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憲法監督和實施機制尚未被激活,違憲審查並沒有得以落實,現實生活中違反憲法的行為因此也無法得以糾正,憲法在某種程度上成了“閑法”(閑置的法律)。為了切實改變這一狀況,在全社會樹立憲法權威、弘揚憲法精神、普及憲法教育,推動憲法實施,《決定》提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並建立憲法宣誓制度。11月1日,剛剛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正式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在這一天國家將通過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這些儀式性的活動,不僅具有象徵意義,而且有利於培育憲法文化。公職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儀式的莊重性、嚴肅性和公開性,不僅可以強化憲法對宣誓人內心的約束力,增強其使命感和責任感,而且便於群眾監督,督促其在就職後忠於憲法和法律,勤勉盡責,以虔誠和敬畏之心模範遵守憲法。
  無論是設定國家憲法日還是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雖然都有助於推動憲法的實施,但並不能確保憲法的實施。憲法若要被激活,還需要“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憲法監督和解釋是一項巨大的法治建設工程,任務艱巨、工作繁重,亟需建立一個具有權威性的專門機構來完成。下一步可考慮通過修改憲法,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憲法委員會,專司憲法監督、解釋之責,提高對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能力,從而完成《決定》提出的“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的任務。唯有如此,方能使違反憲法的行為真正受到追究和糾正,從根本上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
  (原標題:讓憲法不能成為“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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